

华容融媒体中心讯(通讯员 周家)近日,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,明确误工费请求权主体须为受害人本人,父母作为监护人因照顾受伤子女产生的误工损失,已通过护理费予以补偿,不得重复主张。
2024年7月,刘某驾驶车辆在县城某路段碰撞未成年人小潘,致其受伤。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。因赔偿协商未果,小潘将刘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医药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及其母亲张某的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。
庭审中,保险公司辩称,小潘主张的母亲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,且该项损失已在护理费中体现,属于重复计算,应予驳回。
法院经审理指出,误工费制度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本人因伤害导致的收入减少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规定“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”,由此可见,行使误工费请求权的主体须为受害人本人。该案中,事故发生时小潘系未成年人,不存在误工损失;张某系作为小潘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,并非事故的直接受害人,不具备行使误工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。
对于张某因照料小潘所产生的误工损失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规定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,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”,法院已参照小潘的母亲张某的误工标准计算在护理费中,小潘主张的张某的误工费属于重复诉求。据此,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潘各项经济损失4.8万元,对张某的误工费请求不予支持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,现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:
民事损害赔偿遵循“损失填平原则”,即以恢复受害人原有状态为目标,以实际损失为赔偿限度。在人身损害赔偿中,需严格区分不同赔偿项目的法律主体与计算依据,避免重复主张,确保责任认定与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。
一审:单铃铃
二审:陈 宏
三审:竺传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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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华容县人民法院
作者:周家
编辑:单铃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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