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华容融媒体中心讯(通讯员 甘孟德)在日常生活中,民间借贷十分常见,而规范的借条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依据。若有人在借条中冒签配偶姓名,并试图以“担保人”身份规避借款责任,是否就能成功逃避债务?近日,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,判决实际借款人王某承担还款责任,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借贷秩序。
2013年12月,王某向刘某借款,在未征得妻子张某同意的情况下,冒签其姓名出具借款单,内容为“今借到刘某500000元,借款人张某,担保人王某”。当日,刘某按王某指示,向第三人李某账户转账39万元,并交付王某现金11万元。借款初期,王某按期付息,但自2015年4月起未再偿还本息。刘某多次催收未果,遂诉至法院。
王某在庭审中辩称,自己未在借款人处签名,也未实际收到出借款项,张某对借款不知情且未签名,借条应属无效,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。
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冒签张某姓名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,且事后未获追认,该借款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。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出具借条时与张某系夫妻关系,其故意将自身签为“担保人”、而冒用配偶名义作为“借款人”,意图模糊实际借款人身份,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,不能免除其作为实际用款人的还款责任。结合款项由王某经办、刘某按其指示支付、王某后续在微信中多次沟通还款等事实,法院认定王某系本案实际借款人,对刘某要求王某承担500000元对应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法官后语:
借条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。出借人应确保借条内容清晰、签名系本人所为,大额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凭证。借款人应如实签名并明确身份,切勿试图通过冒名、假名等方式逃避债务。民事审判注重实质法律关系,一旦被认定为实际用款人,即便签名位置存在“技巧安排”,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一审:单铃铃
二 审:陈 宏
三审:竺传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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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华容县人民法院
作者:甘孟德
编辑:单铃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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