华容融媒体中心讯(通讯员 汪晓燕)近日,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罚变更案件,对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法、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罪犯樊某某依法裁定撤销缓刑,收监执行原判刑罚。
2024年5月21日,罪犯樊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缓刑二年(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)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,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。
在社区矫正期间,樊某某于2025年3月20日因吸食依托咪酯被华容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。2025年4月10日,华容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警告一次。2025年8月2日,樊某某再次因吸食依托咪酯被华容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。鉴于其多次违法、屡教不改,执行机关华容县司法局于2025年8月4日书面提请法院撤销对樊某某的缓刑。
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罪犯樊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情节严重,依法应当撤销缓刑。法院最终裁定: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樊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,对樊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。
法官提醒:
社区矫正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延伸,绝非“惩戒真空”。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,但缓刑不等于无罪,更不是“免罚金牌”。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清醒认识到:司法权威与判决严肃性贯穿刑事执行全程。请珍惜改造机会,严守法律底线,切勿一错再错、以身试法。
一审:张雅文
二审:陈 宏
三审:竺传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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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华容手机台
作者:汪晓燕
编辑:张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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